实操指引——香港居民身份转永居的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近期,为吸引人才入境,香港推出的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以下简称高才计划)、优秀人才入境计划(以下简称优才计划)、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以下简称专才计划)等人才入境计划受到广泛关注。
许多人通过前述计划获得香港居民身份以后,期望将香港居民身份转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以便享受与香港本地居民同等的福利待遇和权利,比如更换为香港护照、税收政策、教育政策等。
为了让大家对通过上述人才入境计划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相关问题有更多了解,本文对香港居民身份转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等进行梳理,以供大家参考。
香港有两种身份类型,即为“香港居民身份”和“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通过留学、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IANG),以及目前的高才、优才、专才及进修移居等计划获批入境香港拿到的都是“香港居民身份”。
凭借香港居民身份可以在港生活、工作、享受当地公立医疗及义务教育服务等。但是,如果期望享受和香港本地居民完全同等的福利待遇,则需要获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及相关法规规定,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如下法定权利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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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权
《基本法》第2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根据香港《入境条例》(香港法例第115章)第2A条的规定,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居留权,包括:
(a)在香港入境;
(b)不会被施加任何逗留在香港的条件;
(c)不得向其发出递解离境令;
(d)不得向其发出遣送离境令。
因此,不同于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的香港居留权,香港居民身份的逗留期限存在限制,仅持有香港居民身份但希望继续留在香港时,需要在期限到期后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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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投票权与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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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的特殊权利
对于中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享有额外的特殊权利,比如更换为免签160多个国家及地区的香港特区护照,担任香港特区政府的高级职位,以及享受内地针对“香港籍居民”的福利政策,如在内地大湾区购房免社保、港人税收政策、子女参加港澳台华侨生联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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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7年时限要求
根据《基本法》第24条及香港《入境条例》附表1第2段规定,在香港境外出生而合法地获准在香港居住,并已在港居留7年的中国公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相应地,在香港入境事务处关于“优才”“高才”等计划中也表明,根据上述计划核准来港人士,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不少于7年后,可依法申请香港居留权,即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因此,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不少于7年,是法定的可以申请转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最低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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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居住”并不等同于连续居住
上述7年的法定时限,并不等于一定要在香港逗留7年而不能出境。香港法律只规定,该人在该段期间内必须是“通常居住于香港”,尽管该人在7年内曾因事而暂时离开香港,但仍可能被继续视为通常居住于香港(例如曾往外地度假、公司外派或短期留学)。
“暂时性”一词并无清楚明确的定义,但《入境条例》第2(6)条列明若干可供考虑的因素,根据该条规定,如有任何人暂时不在香港,并不表示该人已不再通常居住于香港。
1. 在断定该人是否已不再通常居住于香港时,须考虑该人的个人情况及他不在香港的情况,包括:
(1)该人在香港的任何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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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顺利续签以维持身份的连续性
目前,通过“高才”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人士在香港的首次逗留期限为2年,“优才”计划等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人士在香港的首次逗留期限为3年。根据香港入境事务处的要求,申请人在逗留期满前4周,需要向入境处提交延期逗留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高才”计划首次逗留期限届满之后续签模式为3年+3年,“优才”计划首次逗留期限届满之后续签模式为3年+2年。
以“优才”计划为例,为了保证通过该入境计划取得香港居民身份后顺利续签,以达到申请永久性居民的法定7年时限,需要向香港入境事务处提供证明文件以证明其已于香港定居及对香港有所贡献。实务操作中,下列证明文件提供得越多,能够有效续签的可能性越大:
14.香港强积金(MPF)的相关记录。
实践中,顺利续签的可能性比较大的情况包括:
(1)人在香港,例如已经在香港居住、工作。
(2)人不在香港,但生活与香港联系度高。例如提供证明文件证明配偶、子女在香港生活或就读,自己在内地工作,或者是受雇于香港公司,但被外派到内地或其他地区。对于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与香港有一定联系度的情况,在申请续签时可能只能通过尝试向相关入境事务处解释不在香港的理由以供入境事务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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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消费流水证明(比如申请人的香港银行账户的流水单据等)。
2. 申请转永居时,有如下问题值得注意:
首先,法律并未规定只能在7年后申请转永居,因此实践中,可以选择在通常居住满足7年之后的任一年转永居,例如第8年、第9年,期间一直保持正常续签。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条件满足后不申请转永居,通过一直续签以保留逗留资格。
其次,申请转永居的时候,不要求申请人和受养人一起转永居,可以申请人先申请转为永居,再转受养人。申请人也可以不转永居,只转受养人为永居。
此外,转永居被拒不代表永久丧失了申请永居的资格。只要满足续签条件,就可以继续通过续签方式延长在港逗留期限,继续有效建立跟香港的联系;当转永居条件满足以后,可以再次申请。
(四)遇到法律等专业问题时,要多向律师等专业人士咨询获得专业意见,从而防范相关风险。